認識保險
保險的好處
提供保障
當罹患疾病或是遭遇意外傷害事故,可能會造成家庭及個人經濟上的衝擊,此時保險給付可提供風險分擔的功能,讓生活無後顧之憂。另外,隨著高齡化社會的來臨,長壽也已成為年老需要面臨的風險之一,透過年金險、養老險等的規劃,可讓老年的經濟生活更為安定、富足。
稅賦相關規範
關於保險,在稅賦的相關規定中,主要在於保險費及保險金兩方面:
1.保險費:
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如採列舉扣除額的所得申報方式,每人每年的保險費在24,000元內得扣除;另依現行遺贈稅法規定,父母為子女支付保費,在每年新台幣244萬元的免稅額內,免繳納贈與稅。
2.保險金:
在遺產稅方面,依保險法第112條及遺贈稅法第16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不須計入遺產總額繳納遺產稅。
累積資產
投資型保險產品結合了保險、投資兩種功能。保戶所繳的保費,除了購買保障外,部分可用來投資保單所約定的基金、債券等投資工具。
註:一切稅制規定仍應以中華民國最新財稅法令為依據,並依實際狀況考量實質課稅原則及最低稅負制。
人身保險種類
依照我國保險法第十三條之規定:保險分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等四種。
人身保險 | 保險總類 | 說明 |
---|---|---|
人壽保險 | 死亡保險 | 被保險人身故時,由保險公司依保險契約給付保險金。依保險期限不同,又區分為定期險及終身險兩種。 |
生存保險 |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仍生存時,由保險公司依保險契約給付生存保險金的保險。 | |
生死合險 |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身故,或保險期間屆滿時仍生存時,保險公司依照契約約定金額給付保險金。 | |
年金保險 | 保險公司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或約定的特定期間內,依照契約一次給付或分期給付固定金額給被保險人,主要保障被保險人存活較長所產生經濟上的危險。 | |
傷害保險 | 個人傷害保險 |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而致失能或身故時,保險公司依照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
傷害失能保險 |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意外受傷或過了等待期後因罹患疾病而無法工作時,保險公司依保險契約內容定期給付保險金。 | |
旅行平安保險 | 對於被保險人於旅行期間因遭逢意外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需醫療、或因而失能、身故時給付保險金。 | |
健康保險 | 定額給付型 | 被保險人因意外或疾病住院時,檢附診斷書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保險公司依住院天數計算理賠金額之保險。 |
實支實付型 |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住院時,檢附醫療費用收據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採實報實銷方式理賠,但為避免不必要的浪費,通常都會有額度上的限制。 |
財產保險種類
火災保險
簡稱火險。屬財產保險中的一種,其保險標的泛指各類的動產及不動產。動產指包括住宅內之傢俱、衣物、書籍、辦公設備、機器設備等,而不動產則指建築物及附屬於此建築物之固定設備而言。
動產中不易計價、無法計價或估價有困難者如古玩、珠寶、文件、有價證券及不動產中的土地,皆非一般火險所承保之標的。
火險係以承保火災所致的危險事故為主,目前亦可附加颱風、地震、洪水、爆炸、竊盜、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惡意行為、自動灑水器滲透、航空器墜落、車輛碰撞等危險事故,以擴張其承保範圍。
在損失型態方面,除前述保險事故所致的直接損失外,亦可加保營業中斷、租金及租賃價值、額外費用、租權利益、利潤及佣金等間接的損失。
海上保險
海上保險簡稱水險,包括船舶、貨物、運費、責任及利潤五類,以承保海上一切事變及災害,對保險標的所生之毀損及滅失,由保險公司負補償之責。
陸空保險 / 航空保險
陸空保險包括內陸運輸保險及航空保險。內陸運輸指對於貨物的水陸運輸過程中所受之損失,負補償責任的保險。航空保險即承保有關航空中各種危險事故的保險,其承保範圍有財物損失及責任賠償為主。
責任保險
責任保險承保因過失或疏忽所致對於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而其依需求額度不同可分為強制責任、任意責任與超額責任三類。另可加保酗酒責任、僱主責任與乘客責任等。
其他財產保險
其他如汽車保險、保證保險、竊盜保險、現金保險…等等皆屬於此類。
投資型保險
「投資型保險」兼具保障及投資的功能。傳統人身保險之保額及保單價值準備金多為固定,如遇通貨膨脹,會降低保單持有人之實質購買力,而削減了保險保障或儲蓄之功能,投資型保險主要特色如下:
需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傳統保險資產運用比較重視安全性,投資型保險則追求較高的投資收益且由保單持有人自行承擔投資風險。此點與一般傳統型保險的保證利率不同。
保險金額隨投資帳戶價值變動
投資型保險將保單現金價值之部分用於投資,再以實際投資績效反應於保險給付上,故保險金額也會隨之變動。
分離帳戶
投資型保險之資產管理及運用方式與傳統保險迥異。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損益由保單持有人承擔,為保護保單持有人的權益,須將其資產與保險公司其它資產分開,以利依保戶決定之投資原則運用。因此投資型保險在會計上需依法設立資產劃分制度,將投資型保險與保險公司其他資產作劃分。
費用透明
依法投資型保單於銷售皆需揭露各項費用,如主、附約保險成本、前置費用、保單維持費用、投資標的轉換費用等,讓保戶對保單有充分了解,以利其選擇。
保險金信託
保險金信託的緣起
台灣保險金信託業務發展的緣由,來自於921地震後,中部地區發生數起父母雙亡,而遺留下的保險金卻被法定監護人領走,沒有用來照顧未成年的孤兒,引發社會問題,進而促成保險金信託業務的發展。
什麼是保險金信託?
保險金信託是結合「保險」與「信託」的金融產品,以保險金為信託財產,由委託人簽訂以委託人為保險受益人的保險契約,當發生保險給付或理賠情事時,由保險公司將保險金交付受託銀行,並依信託契約約定方式管理、運用,並於信託契約終止或到期時,交付剩餘資產予信託受益人。
保險金信託的目的
保險金信託主要目的在保障被保險人身故後遺族(尤其若保險受益人為身心障礙者或是未成年子女)的經濟無虞,避免因管理不善或不幸遭他人挪用與侵佔,而失去保險金給付的意義。
目前保險金信託業務的運作
顧客若有信託之需求,可於購買保單同時或之後,由受益人(即委託人)與信託機構(即受託人)簽訂「信託契約書」,並通知保險公司,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金信託契約會自動生效,保險金直接由保險公司交予信託機構,信託機構將依信託契約指示管理、運用,並將信託利益交付信託受益人。
受託人應依信託本旨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妥善處理信託契約之信託事務,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方法為受託人單獨管理運用,委託人保留信託財產之運用決定權,受託人無運用決定權,委託人不得為違反法令之運用指示,除信託契約另有約定外,受託人應依信託本旨及委託人與受託人約定之運用範圍或方法管理及運用信託財產;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並非絕無風險,受託人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外,不負責信託財產投資之盈虧,以往之經理績效亦不保證信託投資之本金及最低收益;委託人、受益人已瞭解信託契約信託財產若運用銀行存款以外之標的者,則非屬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保障之項目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