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留學貸款時應檢附「原則同意入學證明文件」,意指無條件式入學證明或僅限需提供財力證明文件條件者。
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係指已列入教育部外國大學參考名冊之大學校院,且符合教育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相關規定。若留學生就讀學校未列入該名冊或本行有疑義者,由教育部確認其資格。國外大學參考名冊可於教育部國際文教處網站查詢,網址為:http://www.edu.tw
本貸款應由留學生本人提出申請,並應另覓配偶以外之一人為保證人。留學生已出國就讀,無法親自辦理本貸款者,應檢具公證人或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之授權書,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該留學生入出國紀錄等相關文件,委託國內之人代為辦理。
留學生於本貸款寬限期屆滿開始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之日起,因其年收入未達碩、博士貸款合計每年應攤還本息之兩倍,且已結清逾期放款者,得提出切結書及相關收入證明文件並檢附稅捐稽徵機關開具之前一年度個人各類所得收入證明文件,向本行申請經同意後,延後償還本金,延後期間最長為一年,最多得申請四次;貸款期限順延。延後償還期間之利息由其全額負擔。
一、本國國民,出國修讀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碩、博士學位,並符合下列要件: (1)留學生於我國高級中等學校及大專校院其中之一教育階段畢業,並取得副學士學位、學士學位,或具有國內同等學歷資格。或於我國高級中等學校或大專院校其中之一教育階段畢業,應取得副學士學位或學士學位。 (2)家庭年收入在200萬元以下或留學生本人及其兄弟姊妹有兩人以上出國留學。 二、留學生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申請本貸款: (1)國內貸有教育部就學貸款尚未結清。 (2)仍領有我國政府提供之各項公費或留學獎助學金。 (3)貸有各地方政府辦理之留學貸款。
留學貸款申請資格為,留學生家庭年收入在200萬元以下或留學生本人及其兄弟姊妹有兩人以上出國留學。 上述所謂留學生家庭年收入計算方式如下: 1.留學生未婚者,為其與父母合計之家庭年收入。 2.留學生未婚而其父母離婚者,為其與父或母之一方合計之家庭年收入。 3.留學生未婚而其父母皆死亡者,為其本人之年收入。 4.留學生已婚者,為其與配偶合計之家庭年收入。 5.留學生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年收入。
修讀碩士學位者,貸款總額度為新臺幣一百二十萬,第一年貸款上限為新臺幣六十萬元,第二年貸款累計上限為新臺幣一百二十萬,修讀碩士學位學制為15個月以內完成者,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得一次撥貸。 修讀博士學位者,貸款總額度為新臺幣二百四十萬。修讀博士學位者,第一年貸款上限為新臺幣八十萬元,第二年貸款累計上限為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第三年貸款累計上限為新臺幣二百四十萬。 前兩項碩、博士貸款,以各申請一次為限。
修讀博士學位者,貸款期限最長十六年(含寬限期五年):所謂寬限期五年,指就學期間五年內,無需償還本金,此期間之利息,由教育部依留學生家庭收入情形,補貼全額或半額,第六年起至第十六年借款人自行負擔利息並償還貸款本金(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修讀碩士學位者,貸款期限最長十二年(含寬限期三年):所謂寬限期三年,指就學期間三年內,無須償還本金,此期間之利息,由教育部依留學生家庭收入情形,補貼全額或半額,第四年起至第十二年借款人自行負擔利息並償還貸款本金(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若留學生攻讀碩士時已貸有留學貸款且尚未結清,續攻讀博士時再申請留學貸款,兩者合計之貸款期限最長仍為十六年,寬限期最長仍為五年,並自第一次貸款撥款日起算。申請本貸款之留學生於寛限期屆滿,應依規定向本銀行攤還本息。但修畢碩士學位後繼續修讀博士學位者,於取得原保證人之同意,得向本銀行申請延長貸款期限及寛限期,最長得與修讀博士之貸款期限及寛限期相同,延後償還期間之利息由其全額負擔。 寬限期之起算係以第一次撥貸之撥款日起算。
本貸款應由留學生本人提出申請,並應另覓配偶以外之一人為保證人。 留學生/保證人均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應具完全行為能力及無不良信用紀錄。
留學貸款係為協助學生赴國外修讀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博、碩士學位。留學生所就讀之大學院校如係他國所設立之分校,或所獲文憑係僅由留學國以外國家頒發,或攻讀遠距教學之學位,均不得申請本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