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人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准發行有價證券向本行申請辦理證券簽證業務,本行擔任簽證機構,依「公開發行股票及公司債簽證規則」及「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規則」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證券簽證事宜,防止偽造及溢量發行情事之發生,保障社會大眾投資利益。
服務對象
- 凡依公司法組織並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之股份有限公司。
- 經政府同意申報生效發行有價證券之國內其他金融機構。
服務內容
- 新發行證券之簽證:證券因設立、現金增資、股票股利發放。
- 換發證券之簽證:證券因合併、分割或其他原因而須換發。
- 補發證券之簽證:證券因遺失、被竊、被盜、滅失或其他原因而需補發。
- 補簽證券之簽證:對補辦公開發行公司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