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簡介
依公司法267之8條與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60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得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其附有服務條件、績效條件等既得條件,於既得條件達成前 ,其股份所有權受限制,並得得採信託方式辦理。
信託特色
- 發行人須是公開發行公司。
- 須是發行新股,不得以庫藏股代之。
- 未達既得條件者,公司得將股份收回或收買。
- 收回或收買後應辦理股份註銷及減資。
- 得於股東會決議後一年內分次辦理。
- 向金管會申報,於申報後7日生效。
依公司法267之8條與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60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得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其附有服務條件、績效條件等既得條件,於既得條件達成前 ,其股份所有權受限制,並得得採信託方式辦理。
企業與員工簽署配股協議書
簽約時請提供以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