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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學貸款期限為何?寬限期為何?

  1. 修讀博士學位者,貸款期限最長十六年(含寬限期五年):所謂寬限期五年,指就學期間五年內,無需償還本金,此期間之利息,由教育部依留學生家庭收入情形,補貼全額或半額,第六年起至第十六年借款人自行負擔利息並償還貸款本金(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2. 修讀碩士學位者,貸款期限最長十二年(含寬限期三年):所謂寬限期三年,指就學期間三年內,無須償還本金,此期間之利息,由教育部依留學生家庭收入情形,補貼全額或半額,第四年起至第十二年借款人自行負擔利息並償還貸款本金(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3. 若留學生攻讀碩士時已貸有留學貸款且尚未結清,續攻讀博士時再申請留學貸款,兩者合計之貸款期限最長仍為十六年,寬限期最長仍為五年,並自第一次貸款撥款日起算。申請本貸款之留學生於寛限期屆滿,應依規定向本銀行攤還本息。但修畢碩士學位後繼續修讀博士學位者,於取得原保證人之同意,得向本銀行申請延長貸款期限及寛限期,最長得與修讀博士之貸款期限及寛限期相同,延後償還期間之利息由其全額負擔。
  4. 寬限期之起算係以第一次撥貸之撥款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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