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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貸契約Q&A)依信用貸款契約在什麼情形下會縮短我的借款期限呢?

  1. 借款人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本行不會事先通知或催告,就可以隨時對借款人收回部分借款、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
    (1)有任何一筆債務沒有依約定清償本金。
    (2)依破產法聲請和解,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清算、前置協商、前置調解、和解、聲請宣告破產、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清理債務。
    (3)依約定應該要提供擔保卻不提供。
    (4)因債務人死亡而其繼承人聲明為拋棄繼承者。
    (5)因刑事而受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或受沒入、徵收主要財產之行政處分,或因為犯罪嫌疑被羈押或經起訴。
  2. 借款人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本行於三日前通知或催告後,可以對借款人收回部分借款、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
    (1)對任何一筆債務沒有依約定支付利息、費用、其他應付款項。
    (2)擔保物被查封或擔保物滅失、價值減少或不足擔保債權者。
    (3)借款人貸款的實際資金用途與本行核定或約定的用途不相符。
    (4)被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導致本行有可能無法完全受償。
    (5)借款人擔任第三人之保證人,第三人有沒有按時清償債務,而本行認為有保全債權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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