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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外資(或陸資)欲進行國內投資需指定保管機構為代理人?

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17條(或「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或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臺灣地區證券),應指定經金管會核准得經營保管業務之銀行擔任保管機構,辦理有關證券投資之款券保管、交易確認、買賣交割及資料申報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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