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根投信來函通知,擔任總代理之摩根基金(單位信託系列)將採用集體委任次投資經理人安排及「摩根亞洲股票高息基金」新增投資限制事宜,說明如下:
一、「摩根東協基金(CC03/CCB6)、摩根亞洲股票高息基金(CC04)、摩根南韓基金(CC55)、摩根印度基金(CC07)、摩根泰國基金(CC23)、摩根太平洋證券基金(CC19)、摩根太平洋科技基金(CC69)、摩根亞洲小型企業基金(CC54)、摩根日本日圓基金(CC08/CCE2)、摩根可持續基建基金(CC72/CCI3)、摩根亞洲增長基金(CC97)」,將採用集體委任次投資經理人安排:
(1)生效日期:2025年8月14日
(2)現況說明及變更內容:
系列基金目前由摩根資產管理(亞太)有限公司(投資經理人)負責日常投資管理,部分基金由不同次經理人(Sub-Manager)管理其部分或全部資產。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決定採用集體委任次經理人制度,投資經理人得隨時委由次經理人執行投資管理職務,無須另行通知基金持有人。
(3)次經理人名單包含:
.次經理人新增或移除,需事先取得主管機關核准(如適用),並提早至少一個月通知系列基金持有人。
.次經理人詳細資料載於基金年度報告及半年報中。
.次經理人相關費用由投資經理人承擔。
.相關法律及行政成本約43,000美元,由系列基金平均承擔。
.不影響系列基金的投資目標及風險,亦不會導致管理系列基金的費用發生任何變動。
二、「摩根亞洲股票高息基金(CC04)」 新增投資限制
(1)生效日期:2025年7月14日
(2)新增限制內容:
.僅能為暫時性之款項借入。
.投資於未在證券市場上市、掛牌或交易的證券及其他金融產品或工具之總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10%。
.不得放貸、承擔債務、進行擔保、背書票據,或直接地或偶然地為任何人的責任或負債承擔責任或因與任何人的責任或負債有關連而承擔責任。
.不得進行任何放空交易。
.投資於其他集體投資計畫之總額不得超過其總資產淨值之10%。
.不得投資於實物商品。
.不得投資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除非係根據其成立法律被視為公司的上市REIT,或者是符合透過2008年2月8日大公國規例(Grand-ducalRegulation)於盧森堡實施的2007年3月19日委員會2007/16/EC指令(為實施理事會指令85/611/EEC而發出,有關歐盟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計畫(UCITS)之法律、規例及行政規定,協調並澄清若干定義)屬於封閉式基金的上市REIT。
(3)注意事項:
新增投資限制將不影響本基金的整體風險屬性,且不會對本基金持有人之權利或利益造成任何重大不利影響。
請洽分行理財專員或請參閱基金公司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