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F

基本介紹

ETF英文原文為Exchange Traded Funds,中文簡稱為「指數股票型基金」,顧名思義就是此產品以貼近特定指數為目標,讓投資人投資ETF就像是投資該指數一樣,可以直接參與指數的報酬表現,並且又可以像買賣股票一樣靈活交易。
ETF成立目標就是要追求特定指數的績效,所以每檔ETF都有一個追蹤的指數,並會根據追蹤的指數來調整本身的投資標的。


ETF特色
  1. 兼具股票與基金的優點
    ETF與共同基金一樣,是由一籃子的標的組成,具有多元投資、風險分散的效果。而另一方面,ETF可在集中市場進行交易,交易方式和交易時間完全與股票相似,因此ETF不但具有共同基金投資標的多元化的優點,又有股票靈活交易的特性。
  2. 被動式管理
    ETF與其他金融商品最大的不同在於它大多採取「被動式」的投資管理策略,與一般基金追求絕對績效不同,ETF追求的是與追蹤指數績效相同為目標,重點擺在與指數的連動性上,不會因為經理人主觀判斷或是其它消息面、政治面的因素而改變持股內容。這樣的好處在於能夠大幅降低管理費用,因為共同基金必須耗費相對多的成本在轉換成本、營運成本以及經理人的管理費用。
  3. 便利的交易方式
    ETF交易方式就像股票一樣,價格會隨市場供需機制跳動,投資人可進行靈活交易。
  4. 投資組合透明度高
    因為ETF以追蹤指數表現為目標,產品投資組合內容複製標的指數成分,投資人可以清楚掌握其所投資ETF的持股內容。
了解更多有關ETF產品的產品知識,請瀏覽香港投資者及理財教育委員會「錢家有道」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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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投資於ETF之主要相關風險。由於本行提供多款ETF,以下之風險因素為普遍風險,並無意披露或討論有關閣下所認購指定ETF之全部相關風險。閣下應閱讀銷售文件內所列出的其他風險因素、警告聲明及銷售限制以明白閣下所認購ETF之特定風險。如閣下就投資產品之性質及有關之風險有任何疑問,應在決定投資前獲取任何必要及合適的專業意見。此網頁並未經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SFC)或任何香港監管機構審核。


  1. 信用風險(Credit Risk):
    投資人須承擔投資標的發行機構或衍生性產品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而信用風險係指發行機構或交易對手無法履行應盡之義務;而「信用風險」之評估,端視投資人對於投資標的發行機構或衍生性產品交易對手之信用評等價值及違約風險之評估。投資標的持有期間如有任何承諾或保證,係由發行機構承諾或保證,而非由本行所承諾或保證。投資標的發行機構並無義務發放股息,仍須視發行機構獲利狀況而定,並由發行機構宣告。發行機構或交易對手若發生信用事件或申請債務重整、倒閉、清算、破產或類似程序,將可能無法全數償還投資人之投資本金。

  2. 流動性風險(Liquidity Risk):
    ETF可能有缺乏市場流動性之風險,可能產生無法成交或部分成交之情況。ETF或股票在流動性缺乏或交易量不足的情況下,其實際交易價格可能會與本身之單位資產價值產生顯著的價差(Spread),將造成投資人若於次級市場進行買賣,可能會損及投資本金。

  3. 最低收益風險(Minimum Return Risk):
    若發行機構發生信用風險,在最差狀況下,投資人將損失所有投資本金及股利。

  4. 被動式投資風險(Passive Investment Risk):
    多數ETF並非以主動方式管理,基金經理人不會試圖挑選個別股票,或在逆勢中採取防禦措施。

  5. 追蹤誤差風險(Tracking Error Risk):
    由於部分費用及開支、指數追蹤方法、股利再投資、基金資產與追蹤指數成分股之間存在少許差異,ETF投資組合之資產淨值或與追蹤指數報酬間存在些許偏差之風險。

  6. 下市風險(Delisting Risk):
    投資人須承擔投資標的發行機構可能由於種種原因遭下市之風險,且此風險可能產生投資人面臨所申購標的下市之損失,在最差狀況下,投資人將損失所有投資本金及股利。

  7. 價格風險(Price Risk) :
    ETF交易應遵照交易當地國家之法令及證券交易市場之規定辦理,其或與中華民國證券交易法之法規不同(如:部分外國交易所無漲跌幅之限制等),保護之程度亦有異,因此當市場發生重大或突發事件時,投資人可能會面臨股票跌價之損失,且最大可能損失為所有投資本金。

  8. 匯率風險(Exchange Rate Risk):
    ETF係為外幣計價之投資產品,若投資人於投資之初係以非該ETF或股票計價幣別之外幣資金承作者,須留意外幣之股息及原始投資金額返還時,轉換回原外幣資產時將可能產生低於投資本金之匯兌風險。

  9. 與RQFII制度有關之風險
    中國法規(包括RQFII政策及規則)的不確定性及變動可能會對本項交易造成不利影響,且該等變動或負連帶責任。獲得額外的RQFII額度,則可能需要暫停增設基金單位,在該情況下,一基金單位的交易價格將可能較每基金單位資產淨值大幅溢價。註:RQFII政策及規則乃新訂,實施可能存在不確定性,且會予以變更。

  10. 槓桿型與反向型ETF投資風險
    槓桿型與反向型ETF,係以追蹤、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之正向倍數(以下簡稱槓桿型ETF)或反向倍數(以下簡稱反向型ETF)表現,投資人買賣槓桿型與反向型ETF有可能會在短時間內產生極大利潤或極大的損失,有別於一般傳統型ETF,槓桿型與反向型ETF追求之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報酬,係以單日為基準,如果超過一天,在每日複利計算下,長期報酬率會偏離一般標的指數之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表現,較適合短期投資,並不適合長期持有,投資人在進行交易之前應確實明瞭其特性與風險,並基於獨立自主判斷決定是否接受與承擔包括但不限於下述各項投資風險:

    10.1. 衍生性商品風險(Derivative Risk)
    槓桿型與反向型ETF主要以交換合約(SWAP)、遠期契約(FORWARD)及期貨契約(FUTURES)等衍生性產品為投資標的,可能使得ETF產生較劇烈的變化,且當與追蹤指數無法完全相關時,將導致無法達成原先之投資目標,另外,因市場因素使得價值發生大幅修正時,交易對手可能要求立即結束交易,而造成績效不如預期的狀況。

    10.2. 複利風險(Compounding Risk)
    槓桿型與反向型ETF在投資策略上透過每日重新平衡機制(Daily Rebalancing),來達成「每日」標的指數報酬率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之目標,而非「一段時間」指數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之累積報酬率,因此若投資人持有超過一天,其累積報酬率會因複利效果而產生偏差。

  11. 其他風險(Other Risk):
    除上述主要風險外,ETF投資亦可能會面臨市場、交割、再投資、國家等及其他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受託人之事而產生之任何投資風險,投資人須承受因風險所產生之所有投資損失。

  12. 複雜產品警告聲明:
    若申購之產品屬複雜產品,則只供專業投資者申購,相關要約文件可能未經證監會審閱,投資人亦可能會損失全部投資金額或蒙受大於投資金額的損失,投資人應就該要約審慎行事。產品的往績紀錄並非預測日後業績表現的指標,投資人應於作出投資決定前應清楚瞭解過往業績資料。對於被描述為經證監會認可的複雜產品,投資人應明白有關認可並不表示獲得官方推介或證監會認可不等如對該產品作出推介或認許,亦不是對該產品的商業利弊或表現作出保證。

  13. ETF投資非屬存款保障計畫範圍,本行不保本、不保息及不保證最低收益率;ETF投資定有風險,此一風險可能使本金發生虧損(最大可能損失:在最差情況下,將損失所有投資本金),申請人須自負盈虧;ETF投資以往之績效不代表未來投資之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