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山銀行兼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約定條款

2023.11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行)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及第十五條所載之各項業務提供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為保障使用者權益,本行已提供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全部條款內容供使用者閱覽或於本服務網頁上公告,供使用者審閱至少三日。
使用者申請本服務時,應先審閱、瞭解及同意本契約內容後,再於本服務網頁上就本契約點選「同意」鍵,並應提供申請身分認證等級類型所需之相關資料,以完成註冊申請。經本行依規定處理及接受使用者註冊申請,並以手機簡訊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後,本契約始為成立。本契約所載之服務項目,依本行實際提供之服務為準,本行實際提供本服務之項目倘有分階段提供特定項目時,將於本服務網頁明顯處公告。
  1. 一、銀行資訊

    (一) 主管機關許可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0400133630 號函
    (二) 公司名稱: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 代表人:黃男州
    (四) 24 小時申訴(客服)專線:(02) 21821313 或至訪客留言版
    https://www.esunbank.com/zh-tw/about/services/customer/message-board
    (五) 網址:https://web.esunbank.com.tw/ECPay/WebPage/Login.aspx
    (六) 營業地址:臺北市松山區105 民生東路三段115 號
  2. 二、名詞定義

    本契約中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   使用者:指與本行簽訂契約,利用電子支付帳戶,移轉支付款項或進行儲值者。
      (二)   特約機構:指與本行簽訂契約,約定使用者得以電子支付帳戶支付實質交易款項者。
      (三)   電子支付帳戶:指以網路或電子支付平臺為中介,接受使用者註冊與開立記錄支付款項移轉及儲值情形,並利用電子設備以連線方式傳遞收付訊息之支付工具。
      (四)   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指本行接受付款方基於實質交易所移轉之款項,並經一定條件成就、一定期間屆至或付款方指示後,將該實質交易之款項移轉予收款方之業務。
      (五)   收受儲值款項:指本行接受付款方預先存放款項,並利用電子支付帳戶進行多用途支付使用之業務。
      (六)   辦理國內小額匯兌:指本行依付款方非基於實質交易之支付指示,利用電子支付帳戶進行一定金額以下款項移轉之業務。
      (七)   存款帳戶:指使用者於註冊電子支付帳戶或提領電子支付帳戶款項時,指定之同一使用者於金融機構開立相同幣別之活期存款帳戶。
      (八)   電子文件:指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
      (九)   約定連結存款帳戶付款:指本行辦理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依使用者與開戶金融機構間之約定,向開戶金融機構提出扣款指示,連結該使用者存款帳戶進行轉帳,由本行收取支付款項,並於該使用者電子支付帳戶記錄支付款項金額及移轉情形之服務。
      (十)   支付款項,指下列範圍之款項:
    1. 代理收付款項: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服務及國內小額匯兌服務所收取之款項。
    2. 儲值款項:收受儲值款項服務所收取之款項。
    (十一) 多用途支付使用:指電子支付帳戶內之儲值款項,得用於支付電子支付機構以外之人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對價、政府部門各種款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款項。但不包括下列情形:
    1. 僅用於支付交通運輸使用,並經交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僅得向發行人所指定之人請求交付或提供商品或服務之商品(服務)禮券。
    2. 各級政府機關(構)受理開立之電子支付帳戶,其儲值款項由該政府機關為付款方預先存放。
    (十二) 跨境服務:係指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依「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之服務。
    (十三) 境外機構:指依其他國家或地區(包含大陸地區)法令組織登記,經營相當於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所定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者。
  3. 三、同意事項

    本行及使用者同意下列事項:

      (一)   本服務包括:
    1. 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
    2. 收受儲值款項。
    3. 辦理國內小額匯兌。
    4. 辦理與前三目業務有關之買賣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以下合稱外幣)。
    5. 提供使用者就跨境網路實質交易價金匯出之代理收付款項服務。
    6. 提供使用者於我國境外利用電子支付帳戶進行實體通路實質交易價金匯出之代理收付款項服務。
    7. 提供使用者或接受使用者委託就跨境服務所生款項之匯出,辦理結匯及外幣匯款服務。
    8. 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
    本行將依使用者之申請或本行依法得經營之業務範圍,提供使用者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二)   本行應依本契約提供本服務所生之爭議負責,使用者與特約機構間之其他交易與本服務無關者,依雙方間之法律關係辦理。
      (三)   本行與使用者得以電子文件為表示方法。
      (四)   本行於使用者提領支付款項時,不得以現金支付,應將提領款項轉入該使用者之金融機構相同幣別存款帳戶。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五)   使用者支付款項儲存於專用存款帳戶,所生孳息或其他收益之歸屬及運用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六)   使用者使用本行服務如應辦理外匯申報,使用者同意依中央銀行相關法規辦理。
      (七)   使用者不得非法利用本服務,亦不得提供電子支付帳戶供非法使用。使用者如有違反,應負法律責任。
      (八)   使用者於本行開立一個以上之電子支付帳戶時,各帳戶收款及付款金額不得超過該帳戶類別之限額,歸戶後總限額不得超過該使用者註冊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中最高類別之限額。
      (九)   本行提供使用者以約定連結信用卡或存款帳戶付款進行自動儲值服務,應與使用者約定每筆及每日自動儲值之限額,並提供使用者調整限額及停止自動儲值之機制。
      (十)   使用者同意本行得於法令許可特定目的範圍內,自行或委託第三人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且同意本行得於法令許可範圍內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以下簡稱聯徵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網路認證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有關機構查詢使用者資料,並將前述資料及交易往來紀錄交付或登錄於聯徵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網路認證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依法令應交付或登錄之機構。
    (十一) 本行於使用者有交易異常或需退款時,除使用者之原支付方式為信用卡刷卡應退回原信用卡帳戶外,應將退款款項逕轉入該使用者之電子支付帳戶。
    (十二) 使用者應依本服務網頁說明、交易頁面中之操作指示及相關安全機制使用本服務,如因使用者未依前述方式操作、違反本契約、本服務之相關約定或法令,致未能順利完成交易、收款或付款者,使用者及其交易相對人應先行協調處理,本行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十三) 使用者同意與本行「建立業務往來關係前」於現在或過去並無擔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並同意如身分資料內容有變動,應即提供最新之內容予本行。如嗣後經本行發現使用者因身分資料有所變動而符合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時,本行得要求使用者提供審查所需之必要個人資料或要求對交易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進行說明。
  4. 四、跨境網路交易代收付服務同意及確認事項

    就本行提供之跨境網路實質交易價金匯出之代理收付款項服務(以下簡稱跨境網路交易代收付服務),使用者同意下列事項:

      (一)   跨境網路交易代收付服務僅提供透過超商繳費、轉帳付款、WebATM付款、信用卡付款、貨到付款、玉山電子支付帳戶付款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方式(實際款項支付方式將依各境外機構之網站公告為準),代理收付跨境網路實質交易款項。
      (二)   本行應依本契約提供跨境網路交易代收付服務所生之爭議負責,惟倘涉及使用者與賣家或購物平台業者間關於商品品質、退換貨及運送狀況等其他事宜者,因非屬本行提供之服務,使用者應逕向賣家、購物平台業者或便利商店業者反應與處理,並依使用者與賣家、購物平台業者或便利商店業者間之法律關係辦理。
      (三)   本行就使用者使用跨境網路交易代收付服務於收受商品後一定期間內提供退款處理機制,若經前開期間後(如:售後維權情形),使用者同意依境外機構或本行網站公告之政策辦理。
      (四)   本行辦理使用者跨境網路交易代收付服務支付款項退款作業時,使用者同意本行得將使用者原以超商繳費、轉帳付款、WebATM付款、貨到付款、玉山電子支付帳戶付款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方式支付之款項,退回使用者於本行之電子支付帳戶,使用者可設定使用者於金融機構相同幣別之活期存款帳戶進行提領,且不得要求本行以現金支付方式辦理退款。惟使用者原以信用卡付款方式支付之款項,本行將另行以刷退方式處理之。
      (五)   跨境網路交易代收付服務提供之超商繳費、轉帳付款、WebATM付款、貨到付款、信用卡付款、玉山電子支付帳戶付款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方式,於使用者付款後之交易結果應於各境外機構之訂單查詢,如有不符,應於付款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申訴(客服)專線或訪客留言板通知本行查明。
      (六)   跨境網路交易代收付服務之交易付款限額依本契約第六條規定,單筆交易金額則依各付款通路限額規定,如:超商繳費單筆金額以二萬元為限。
  5. 五、身分資料確認

    本行接受使用者申請本服務時,應依「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身分確認及交易限額辦法)規定認識使用者身分、留存使用者身分資料及確認使用者身分資料之真實性;使用者變更身分資料,亦同。
    本行應留存確認使用者身分程序所得資料及執行各項確認使用者身分程序之相關紀錄,留存期間自業務關係結束後至少五年。但其他法規有較長規定者,依其規定。使用者變更身分資料時,亦同。
    使用者應確認註冊時提供及留存之資料正確且真實,並與當時情況相符,如該等資料嗣後有變更,應立即通知本行。
    本行確認使用者身分時,使用者有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四條所定之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服務。
    使用者對於本行為確認使用者身分所依法令執行之程序有協助配合義務。對於未配合確認身分之使用者,本行應暫停其交易功能。

  6. 六、電子支付帳戶使用說明

    本行於身分確認及交易限額辦法所定之下列限額範圍內,依身分認證等級之不同,對使用者電子支付帳戶之各項交易訂定不同金額上限。超過限額規定之交易將無法完成:

    (一) 第一類電子支付帳戶:
    1. 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收款及付款金額,由本行與使用者約定之。
    2. 儲值餘額以等值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3. 國內小額匯兌之每筆金額,以等值新臺幣十萬元為限。個人使用者辦理國內小額匯兌之每月累計收款及付款金額,分別以等值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非個人使用者辦理國內小額匯兌之每月累計收款及付款金額,分別以等值新臺幣一千萬元為限。
    (二) 第二類電子支付帳戶:
    1. 每月累計收款及付款金額,分別以等值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2. 儲值餘額以等值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3. 國內小額匯兌之每筆金額,以等值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三) 第三類電子支付帳戶:
    1. 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付款金額,以等值新臺幣三萬元為限。本行得視風險承擔能力或使用者實際需要,提高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付款金額,但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付款金額,不得超過等值新臺幣十萬元,且每年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付款金額,以等值新臺幣三十六萬元為限。
    2. 儲值餘額以等值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使用者得透過本行同意之方式,於電子支付帳戶存入儲值款項,若使用者利用信用卡進行儲值,儲值款項以新臺幣為限,且僅供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使用,不得進行國內小額匯兌或提領。
    使用者瞭解並同意,本行提供電子支付帳戶間國內小額匯兌服務採立即移轉給付方式辦理,本行於收到付款方支付指示後,將立即記錄移轉款項由付款方轉至收款方電子支付帳戶。付款方或收款方就該移轉款項有任何爭議,應由付款方及收款方間自行處理,本行不將該筆款項列為爭議款項。

  7. 七、核對機制

    電子支付帳戶交易核對機制:

    (一) 本行於每次處理使用者支付指示完成後,應以本服務APP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使用者,倘使用者於本服務網頁進行電子支付帳戶支付款項提領,本行應以本服務網頁通知使用者,如係提領支付款項至他行帳戶者,本行將再以簡訊通知使用者提領結果,使用者應核對處理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本行發出通知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申訴(客服)專線或訪客留言板通知本行查明。
    (二) 本行於收到使用者前款通知後,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本行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以雙方約定之方式告知使用者。
    (三) 本行免費提供使用者於本服務APP查詢一年內之交易紀錄及儲值紀錄,並應依使用者之請求,提供交易或儲值一年後未滿五年之交易紀錄或儲值紀錄。
  8. 八、交易錯誤之處理

    交易錯誤如係因不可歸責於使用者之事由所致者,本行應協助使用者更正及提供必要協助。
    交易錯誤如因係可歸責本行之事由所致者,本行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如屬電子支付帳戶交易,並應同時以手機簡訊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使用者。
    電子支付帳戶交易錯誤如係因可歸責於使用者之事由所致者,倘屬使用者申請或操作轉入電子支付帳戶帳號或金額錯誤,致誤轉電子支付帳戶帳號或金額,經使用者通知後,本行應立即協助處理下列事項:

    (一) 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款項之明細及相關資料。
    (二) 通知各該使用者協助處理。
    (三) 回報處理情形。
  9. 九、電子支付帳戶帳號之安全性與被冒用之處理

    使用者對本服務所提供之帳號、密碼、憑證或其他足以辨別身分之工具負有妥善保管之義務,不得以任何方式讓與或轉借他人使用。
    本行或使用者於發現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持有之電子支付帳號、密碼或憑證等資料,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時,應立即以手機簡訊或約定之方式通知他方停止本服務並採取防範措施。本行發現該電子支付帳號涉嫌詐騙、洗錢等不法情事時,應於受理通知日起十日內通知使用者,要求使用者於收受通知日起五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惟如使用者有不可抗力事由(如天災、事變等),以該事由結束日起算五日。
    使用者依第二項規定通知本行前,其電子支付帳戶因第三人使用本服務已發生之損失,由本行負擔。但有下列任一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 本行可證明損失係因使用者之故意或過失所致。
    (二) 使用者未於本行以本服務APP或約定方式通知核對資料或帳單後四十五日內,就資料或帳單內容通知本行查明;惟使用者有特殊事由(如長途旅行、住院等)致無法取得通知且經使用者提供相關文件者,以該特殊事由結束日起算四十五日。但本行有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使用者依第二項規定通知本行後,未提出本行所請求之使用者身分確認文件、無故拒絕協助本行調查、未於第二項所定期間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並提出已報案之證明者,經電子支付機構催告到達五日內,使用者仍未提出前開文件而生之冒用或盜用損失,應由使用者自行負擔。
    針對第二項冒用、盜用事實調查所生之費用由本行負擔。
    本行應於本服務網頁明顯處,載明使用者帳號、密碼等資料被冒用、盜用或發生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時之通知方式,包含申訴(客服)專線、訪客留言板等資訊,除有不可抗力或其他重大事由,受理通知之服務時間應為全日全年無休。
    使用者同意於使用本服務時,本行得就使用者登入資訊(包括網路IP 位置與時間)、所為之行為及其他依法令應留存之紀錄予以詳實記錄。

  10. 十、資訊系統安全、控管與責任

    為確保使用者之傳輸或交易資料安全,本行辦理本服務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應符合「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以下簡稱安控基準)之規定。
    本行於使用者登入電子支付平臺時應依安控基準之規定進行身分確認,當發生身分認證資訊錯誤時,本行系統應依前項規定自動停止使用者使用本服務。使用者如擬恢復使用,應依約定辦理相關手續。
    本行及使用者均有義務確保所使用資訊系統之安全,防止非法進入系統、竊取、竄改、毀損業務紀錄或使用者個人資料。
    本行資訊系統之保護措施或資訊系統之漏洞所生爭議,由本行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如有不可歸責使用者之事由者,由本行承擔該交易之損失。

  11. 十一、費用

    使用者使用本服務時,本行將依約定收費標準,向使用者收取各項費用:

    (一) 使用者同意授權本行得直接於電子支付帳戶中扣除相關收費。
    (二) 各項費用之項目、計算方式及金額,以本行業務服務網頁明顯處公告為準。

    本行調整本服務之各項費用,須於調整生效六十日前,於本服務網頁明顯處公告其內容,並以手機簡訊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使用者後始生效力。但有利於使用者不在此限。

  12. 十二、匯率之計算

    本行辦理本服務境內業務,與境內使用者間之支付款項、結算及清算,以新臺幣或外幣為之。
    本行辦理跨境業務或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行為,與境內使用者間之支付款項、結算及清算,得以新臺幣或外幣為之。對境外款項收付、結算及清算,以外幣為限。
    本行應於本服務網頁上揭示每日兌換匯率。

  13. 十三、使用者之保障

    本行所收受之儲值款項,應依銀行法或其他相關法令提列準備金,且為存款保險條例所稱之存款保險標的。

  14. 十四、契約雙方之基本義務

    本行對於使用者與特約機構之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應保守秘密。但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本行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使用者處理使用電子支付帳戶交易款項之清償事宜,並為使用者處理在本行或特約機構使用電子支付帳戶之交易。
    使用者瞭解本行將透過手機簡訊、本服務APP或雙方約定之方式(依本契約各條約定之通知方式為準),通知使用者使用本服務之情形,故使用者應確保可即時依手機簡訊、本服務APP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閱覽本行之通知。
    使用者使用本服務時,應符合本服務所預設之目的,且不得違反本契約、中華民國法令或公序良俗,或不得侵害本行或第三人合法權益。

  15. 十五、紀錄保存

    本行應留存使用者電子支付帳戶之帳號、交易項目、日期、金額、幣別及其他主管機關所規定應留存之必要交易紀錄至少五年。但其他法規有較長之規定者,依其規定;未完成之交易,亦同。

  16. 十六、客訴處理及紛爭解決機制

    本行應於本服務網頁載明本服務爭議採用之申訴及處理機制及程序。使用者就本服務爭議,得以第一條所載之申訴(客服)專線或訪客留言板與本行聯繫。
    使用者與特約機構間因實質交易致生爭議時,經任一方請求,本行應將爭議事項之內容通知他方。如係涉及商品或服務未獲特約機構提供之網路實質交易爭議,應由本行及特約機構負舉證之責。
    本行於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撥付前,使用者與特約機構間如對該交易發生任何爭議,經任一方依第一項所提及之爭議處理程序向本行請求暫停撥付款項時,本行得留存該款項,待確認雙方對於款項達成合意時,始將款項以約定方式,無息撥付至特約機構之電子支付帳戶(或其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或退回至使用者之電子支付帳戶(或原信用卡帳戶)。
    若特約機構或使用者就前項爭議,除依本行爭議處理程序向本行請求暫停撥付款項外,另提起調解、訴訟或仲裁,該爭議款項將保留至調解、訴訟或仲裁程序結束,待特約機構或使用者提出適當證明時,本行方將款項以約定之方式,無息撥付至特約機構之電子支付帳戶(或其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或退回至使用者之電子支付帳戶(或原信用卡帳戶)。

  17. 十七、使用者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本行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但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使用者同意本行得於提供本服務之必要範圍內(包含但不限於國內小額匯兌、支付指示),將使用者之必要個人資料揭露予使用者交易之另一方。
    本行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法定告知事項詳依本行官網公告個人資料運用法定告知事項為準。

  18. 十八、服務暫停事由與處理

    本行得基於下列原因而暫停提供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一) 本行對本服務之系統進行預定之維護、搬遷、升級或保養,應於七日前,於本行服務網頁公告,並以手機簡訊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使用者。但有緊急情事者,不在此限。
    (二) 其他不可歸責於本行之事由,如天災、停電、設備故障、第三人之行為。

    本行如因辦理本服務之資訊系統故障或其他任何因素致無法正常處理支付指示時,本行應及時處理並以手機簡訊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使用者。

  19. 十九、因使用者事由所致之服務暫停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本行應以手機簡訊或約定之方式通知使用者,並得依情節輕重,暫停其使用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一) 使用者不配合核對或重新核對身分。
    (二) 使用者有提交虛偽身分資料之虞。
    (三) 有相當事證足認使用者利用電子支付帳戶從事詐欺、洗錢等不法行為或疑似該等不法行為。
    (四) 使用者未經本行同意,擅自將本契約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
    (五) 使用者依破產法聲請宣告破產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請求前置協商、前置調解、聲請更生、清算程序,或依其他法令進行相同或類似之程序。
    (六) 經相關機關或其他電子支付機構通報為非法之使用者。
    (七) 經司法或相關機關以命令扣押電子支付帳戶款項或暫停使用者權限等。
    (八) 使用者未遵守本契約條款或本服務網頁說明、交易頁面中之操作指示及相關安全機制,經本行通知改正而仍不為改正,致嚴重影響本服務之提供或進行者。
    (九) 使用者違反本契約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之情事。
    (十) 其他重大違反本契約之情事。
  20. 二十、契約之終止

    使用者得依約定方式隨時通知本行終止本契約。
    本行終止本契約時,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手機簡訊或約定方式通知使用者。
    如使用者有前條之事由所致服務暫停情事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本行得以手機簡訊或約定之方式通知使用者終止本契約。
    本契約終止後,除有爭議款項外,本行應於合理期間返還使用者得自電子支付帳戶提領之支付款項餘額及本行事先收取並約定返還之款項。使用者如有將其電子支付帳戶綁定於特定功能或服務,該綁定之功能或服務亦將隨之終止,使用者同意本行得不另行通知。
    除經主管機關同意外,本行不得將本服務及因本服務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移轉予第三人。

  21. 二十一、契約條款變更與其他約定

    本契約之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使用者之解釋。
    本契約約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應於本服務網頁明顯處公告,並應以手機簡訊或約定之方式通知使用者後,使用者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推定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但下列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手機簡訊或約定之方式通知使用者,並於該手機簡訊或約定之方式令使用者得連結至本服務網頁公告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之揭示處,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及告知使用者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使用者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推定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另告知使用者如有異議,應於得異議時間內通知本行終止契約:

    (一) 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帳號、密碼、憑證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本行或使用者通知他方之方式。
    (二)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22. 二十二、通知

    使用者同意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本行依本契約所為之通知應以手機簡訊、本服務APP或約定之方式(依本契約各條約定之通知方式為準)送達使用者申請本服務時所提供之通訊資料。
    使用者通訊資料如有變更,應立即於本服務網頁或以約定之方式通知本行。使用者如未依約定方式通知變更通訊資料時,本行依原留存之通訊資料所為之通知,推定已為送達。

  23. 二十三、作業委託他人處理

    使用者同意本行得依相關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將本服務之一部,委託第三人(機構)處理。
    本行依前項規定委託他人處理業務時,應督促並確保該等資料利用人遵照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不得將該等有關資料洩漏予受託人以外之第三人。
    受本行委託之處理資料利用人,如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使用者權利者,使用者得向本行及受本行委託之處理資料利用人請求連帶賠償。

  24. 二十四、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本契約準據法,依中華民國法律。
    因本服務所生之爭議,如因此涉訟,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25. 二十五、標題

    本契約各條標題,僅為查閱方便而設,不影響契約有關條款之解釋、說明及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