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信託業法第7條規定,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本行之利害關係人,本行受託人委託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國內外有價證券之買賣,係屬信託業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所規範利害關係人交易之情形,惟因本行對委託人之信託財產不具運用決定權,依同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不受利害關係人交易所限制。 二、依信託業法第7條規定,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為本行之利害關係人,由本行受託人投資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保德信投信擔任總代理人之境外基金等產品,均屬信託業法第25條第1項第1款及第27條第1項第3款所述利害關係人交易之情形,惟因本行對委託人之信託財產不具運用決定權,故依同法第25條第2項及第27條第2項規定,不受利害關係人交易所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