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銀投信來函通知,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暨金管會96年2月12日金管證四字0970003326號函,境外基金為增加投資效率,持有衍生性商品未沖銷部位之風險暴露,不得超過該境外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四十,如持有之衍生性商品比率超過前揭限制,除另專案申請豁免並取得核准外,應不得在國內募集及銷售。
為遵守前述法令規定,本行自2017年6月3日起暫停接受「瑞銀盧森堡歐元債券基金(QQ19)」之新申購、轉入、定期(不)定額申請、贖回再申購及預約交易,原採定期(不)定額扣款之投資者可繼續扣款不受影響,詳情請洽分行理財專員或請參閱基金公司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