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村投信來函通知,「野村優質基金(2101/8101)、野村e科技基金(2103)、野村成長基金(2102)、野村高科技基金(2169/8169)、野村鴻運基金(2168)、野村台灣運籌基金(2123)、野村中小基金(2107)、野村台灣高股息基金(2122)」修訂信託契約暨公開說明書事宜,修訂內容如下:
一、依據金管會 115年4月24日金管證投字第 1150381494 號令,放寬以投資國內股票為限之股票型基金與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運用基金投資任一上市公司股票且該股票占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之比重逾百分之十者,得不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八款及第十七款本文規定之限制,但投資該股票比重不得超過該股票占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之比重,且投資該股票加計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之25%為限。該修訂事項自基金公司公告日之翌日起生效。
二、「野村e科技基金、野村成長基金、野村鴻運基金、野村台灣運籌基金、野村中小基金」,依112年10月20日中信顧字第1120053810 號函,信託契約均已配合完成反稀釋費用機制之增訂,依規定增訂反稀釋費用機制暨其啟動門檻、收取及調整方式等事項,並舉例說明於公開說明書。惟上述基金尚未啟動反稀釋費用機制,施行日期基金公司將另行公告。
其餘信託契約條文修訂及最新公開說明書版本請至基金資訊觀測站及基金公司網站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