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內容如下:
一、 2017年2月3日之翌日生效
1. 本基金所收取之經理費退還予全權委託投資專戶之相關規定。
2. 明訂經理公司於相關法令許可範圍內,得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提供或接收相關
資訊予經理公司所委任之專業機構。
3. 增訂經理公司應公告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修訂有關經理公司修訂公開說明書時應向金管會報備之事項。
4. 明訂收益分配來源為正數者始得分配。
5. 明訂經理公司有編具半年度財務報告及公告之義務。
二、 2017年3月27日生效
第14條第7項
增訂「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為投資標的及其投資限制、刪除有關不得投資「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之規定、修訂高收益債券定義之規定及調整投資美國Rule 144A債券之投資比率、修訂信用評等機構及信評等級之文字、明訂投資國內槓桿型ETF及反向型ETF與將信託契約所載「放空型ETF」修訂為「反向型ETF」。
第14條第6項
1. 增訂「另經理公司亦得為增加投資效率之目的,運用本基金資產從事衍生自貨幣之匯率遠期交易
(含無本金遠期交易)及匯率交換交易」。
2. 就有關從事衍生自信用相關金融商品交易之交易對手條件明訂為「除不得為利害關係人 外,如該
交易係於店頭市場且未經第三方結算機構方式為之者, 並應經信用評等規定」。
第1條
買回日定義,改以受益人向經理公司申請買回日當日基金淨值計算買回單位數價格。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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