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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蘭克林華美全球成長基金(2819/4807)》修訂信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

2020/10/14

富蘭克林華美投信來函通知,「富蘭克林華美全球成長基金(2819/4807)」修訂信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相關之規定,詳如下述: 

 

  1. 1.自2020年09月30日起,本基金與富蘭克林坦伯頓投資管理有限公司(Franklin Templeton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終止海外投資業務複委任契約,合約終止後,本基金之海外投資業務將由富蘭克林華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自行經理之。
  2. 2.下述條文自2021年01月04日(含)起生效:
  • (1)修正信託契約第14條第1項內容,刪除於亞洲及大洋洲以外進行交易之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限制,此修正內容並未涉及改變產品定位、基本方針及投資策略,對受益人權益無重大影響。
  • (2)修正信託契約第28條第2項及第5項,各級別雖單位面額或幣別不同,每受益權單位有一表決權,故計算表決權時無須再換算為基準受益權單位。
  • (3)增訂信託契約第12條第22項,得為受益人之權益由經理公司代為處理本基金投資所得相關稅務事宜。
  • (4)調降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一定金額時,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之門檻規定,由等值新臺幣參億元調降為貳億元。

本次信託契約修正前後對照表及最新公開說明書,詳情請洽分行理財專員或請參閱基金公司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