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主管機關規定,擬變更本行信用卡利息計算方式,並修訂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若您對本次修訂有異議,敬請於生效日2012年5月1日前通知本行終止契約,若逾期未提出異議,則視為同意:
| 項次 | 修改後 | 修改前 |
| 第1條第1項第6款 | 六、「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起息日起至全部應付帳款結清之日止,…。 | 六、「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至全部應付帳款結清之日止,…。 |
| 第15條第3項 |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就該帳款之餘額以貴行所給予之循環信用利率(最高為年利率19.71%)自起息日起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元以下四捨五入);其中,分期帳款以帳單繳款截止日次日為起息日,其餘帳款以各筆帳款入帳日為起息日。 |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貴行所給予之循環信用利率(最高為年利率19.71%)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元以下四捨五入)。 |
| 第22條第5項 | 持卡人如有第一項或第二項之事由,…,貴行得以書面、事先與持卡人約定之電子文件或電話通知持卡人終止契約。 | 持卡人如有第一項或第二項之事由,…,貴行得以書面通知持卡人終止契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