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10/27起調整玉山Debit金融卡玉山銀行約定條款,若您對於此次修訂有異議,敬請於生效日前通知本行終止契約,若逾期未提出異議,則視為同意:
| 項次 | 修改後 | 修改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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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第2項 |
持卡人如對當期交易對帳單所載交易明細或指定扣款帳戶存摺、網銀所載上月交易日消費明細有疑義,得於收到交易對帳單三十日內或於當(本)月檢具理由及玉山銀行要求之證明文件通知玉山銀行,或請求玉山銀行向收單機構調閱簽帳單或退貨單,或請求玉山銀行就該筆交易依信用卡國際組織作業規定,向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主張扣款或提付國際組織仲裁,持卡人並同意負擔調閱簽單手續費及信用卡國際組織仲裁處理費(玉山銀行向收單機構提出扣款期限及注意事項請詳閱玉山銀行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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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卡人如對當期交易對帳單所載交易明細或指定扣款帳戶存摺、網銀所載上月交易日消費明細有疑義,得於收到交易對帳單三十日內或於當(本)月檢具理由及玉山銀行要求之證明文件通知玉山銀行,或請求玉山銀行向收單機構調閱簽帳單或退貨單,或請求玉山銀行就該筆交易依國際組織作業規定,向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主張扣款,如先行返還該款項,玉山銀行得予以保留(持卡人無法提領或動用該保留款項)。 |
| 第十條 第4項 |
持卡人依同條第二項主張有疑義之帳款,經玉山銀行證明指定扣款帳戶存摺、網銀或對帳單所載事項無誤或因非可歸責於玉山銀行之事由而不得扣款時,玉山銀行經通知持卡人後,得於通知扣款日自持卡人指定扣款帳戶扣除該款項,若有不足,持卡人仍應負清償責任,並依第十一條約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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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山銀行依第二項後段約定向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主張扣款,經玉山銀行證明指定扣款帳戶存摺或對帳單所載事項無誤或因非可歸責於玉山銀行之事由而不得扣款時,如該款項已暫時先行返還持卡人,玉山銀行經通知持卡人後,得於通知扣款日自持卡人指定扣款帳戶扣除該款項,若有不足,持卡人仍應負清償責任,並依第十一條約定辦理。 |
| 第十條 第5項 |
調閱簽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為每筆新臺幣伍拾元,國外消費為每筆新臺幣壹佰元;信用卡國際組織仲裁處理費,每筆美金五百元(依清算日之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前揭手續費玉山銀行得調整之,惟應以顯著方式,於營業場所或玉山銀行網站上公開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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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卡人如有請求玉山銀行向收單機構調閱簽帳單或退貨單時,應給付玉山銀行調閱簽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為每筆新臺幣伍拾元,國外消費為每筆新臺幣壹佰元,前揭手續費玉山銀行得調整之,惟應以顯著方式,於營業場所或玉山銀行網站上公開揭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