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顧客您好:
為因應法令變更、強化客我權益,本行將修訂『黃金存摺開戶約定條款』,並自2017年2月2日起生效,若您對本行修訂之條款有異議,請於生效日前通知本行,並配合本行辦理終止前開契約及賣回手續等相關事宜;倘您未於生效日前終止契約,仍繼續與本行進行黃金存摺業務往來,則視為您已同意此等條款修改。
為保障您的權益,請您撥冗閱讀如下對照表,若您有任何疑義請洽各分行理財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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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正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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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基本掛牌單位 新臺幣及美元計價黃金存摺,分別以1公克及1盎司(31.1公克)黃金為基本掛牌單位。由 貴行每一營業日掛牌揭示買進和賣出價格。 |
第1條 基本掛牌單位 新臺幣及美元計價黃金存摺,分別以1公克及1盎司(31.1公克)黃金為基本掛牌單位。由 貴行每一營業日訂定其買進和賣出價格並掛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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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開戶 一、立約人(排除OBU境外顧客)申請開立黃金存摺帳戶(以下簡稱本帳戶),須填具開戶申請書交付貴行,有關本約定書帳戶之買進存入、定期投資、到價買進、回售、提領黃金現貨、轉帳及其他相關事宜,悉依本帳戶開戶時留存之印鑑卡或開戶申請書之「留存印鑑」欄所列之有效印鑑式樣為憑。 二、立約人開立本帳戶前須先開立 貴行新臺幣活期性存款帳戶(排除支票存款)以及完成風險承受等級測驗,開立美元黃金存摺帳戶前,尚須先開立 貴行外幣活期性存款帳戶。 |
第2條 開戶 一、立約人(排除OBU境外顧客)申請開立黃金存摺帳戶(以下簡稱本帳戶),須填具印鑑卡交付 貴行,有關本約定書帳戶之買進存入、定期投資、回售、提領黃金現貨、轉帳及其他相關事宜,悉依本帳戶印鑑卡上之留存印鑑為憑。 二、立約人開立本帳戶前須先開立 貴行新臺幣活期性存款帳戶(排除支票存款)以及完成風險承受等級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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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三、立約人被認定為受「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 貴行得拒絕業務往來或逕行關戶;立約人不配合 貴行定期審視、拒絕提供實際受益人或對立約人行使控制權之人等資訊、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等, 貴行得暫時停止交易,或暫時停止或終止業務關係。 |
第21條 三、立約人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轉外國政府所提供之恐怖份子或團體者,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組織者,或其交易指定新臺幣帳戶疑似或有合理理由懷疑與恐怖活動、恐怖組織或資助恐怖主義有關聯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