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蘭克林華美投信來函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富蘭克林華美坦伯頓全球股票組合基金(2801)、富蘭克林華美富蘭克林全球債券組合基金(2803/2806)、富蘭克林華美積極回報債券組合基金(2807/2808/4811/4812/4813/4814)、富蘭克林華美新興市場股票組合基金(2809)、富蘭克林華美天然資源組合基金(2810)」修訂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第十四條之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增列經理公司為增加投資效率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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