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村投信來函通知,修訂「野村全球美元投資級公司債基金(2131/2132)」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之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第十四條為將本基金可投資之國家及地區移列至公開說明書中,並明訂本基金可投資之國家及地區詳如公開說明書。
第十五條為明訂月配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自成立日起之累積剩餘未分配收益,可併入嗣後月份作為可分配收益來源,其施行日期由經理公司另行公告。
此修訂重大通知事項將於2017年5月15日起生效。
信託契約修正前後對照表及最新公開說明書,請至公開資訊觀測站及基金公司網站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