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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宣導
2017/08/31
民眾如提供個人帳戶予不法集團使用,可能成為刑法詐欺罪之幫助犯,依105年12月28日修正之洗錢防制法第15條規定,冒名或以假名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等行為,均可能面臨刑事責任。敬請顧客妥善管理帳戶,勿將國民身分證、存摺、存款帳號、提款卡及密碼提供或借予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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